98年度住宅補貼
一、住宅補貼方式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:
(一)租金補貼:24,000戶。
(二)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10,000戶。
(三)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5,000戶。
二、受理申請期間:自98年7月15日起至98年8月14日止。
三、申請方式:申請人於受理期間,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,於受理截止日前,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 主管機關。
四、受理申請單位: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(一)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(網址:http://www.cpami.gov.tw)。
(二)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免費索取。
租金補貼者 (租金補貼額度: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千6百元,補貼期限1年) | 1.年滿20歲。 2.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: (1)有配偶者。 (2)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。 (3)單身年滿40歲者。 (4)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。 3.申請人及其配偶、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;以「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 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」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,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。 4.申請人家庭年收入、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;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,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。 應檢附下列書件: (一)申請書。 (二)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;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,應同時檢具其配偶、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 簿影本或戶籍謄本。 (三)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;不具備者,免附: 1.身心障礙者:身心障礙手冊影本。 2.原住民:戶籍謄本。 3.列冊低收入戶:低收入戶證明影本。 4.單親家庭:戶籍謄本,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、配偶服刑證明影本、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。 5.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: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,如保護令影本、判決書影本;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、報案單或 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,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。 6.重大傷病者: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。 7.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: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。 (四)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。 (五)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。 (六)租賃契約影本。 (七)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、建物權狀影本、建築使用執照影本、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。 (八)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,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、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。 (九)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,應檢附外僑居留證(外僑)或依親居留證、長期居留證(大陸籍)及出入國(境)紀錄證明。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,免檢附前項第七款文件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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